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12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1987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太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2028571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9]1243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29000.0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应负义务,将全部执行款项29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领取相应款项人民币29000元后,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12224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