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03民初1798号
原告:***,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河南际龙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昌建总部港50#办公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67835599W。
法定代表人:应成伟。
被告:***,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际龙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际龙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珊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