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龙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际龙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03民初1798号 原告:***,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河南际龙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昌建总部港50#办公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67835599W。 法定代表人:应成伟。 被告:***,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际龙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际龙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珊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