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03财保61号
申请人:江苏神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都区盐龙街道凤凰南路西、青年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惠从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泮东新城征和四路2168号自贸产业园4号楼2层779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神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惠从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神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惠从德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神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惠从德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江苏神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