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东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军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陈某书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7152号
原告:九龙坡区东某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
经营者:陈某,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军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龙坡区东某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军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5年3月22日收到原告九龙坡区东某建筑设备租赁站邮寄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军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东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东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30元,由原告九龙坡区东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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