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8951号
原告:上海万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康路290号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乡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万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悦乡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施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