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8951号之一
原告:上海万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康路290号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乡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万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悦乡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现原告上海万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万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万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万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施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