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4370号
原告:扬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阳路**扬子万象都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住扬州市开发区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扬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物业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倪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