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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0扬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4370号 原告:扬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阳路**扬子万象都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住扬州市开发区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扬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物业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倪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