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民初3376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扬州**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阳中路240号扬子万象汇利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扬州**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欠款71030元并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1日,被告**物业接管邗江北路小区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在2012年7月5日**物业公司领导检查小区卫生环境时为了方便业主倒装修建筑垃圾,安排原告砌垃圾池包干价12100元,2013年7月5日**物业安排维修人行盲道碎砖合计44580元,2014年7月1日**物业安排电梯井门口砌墙包干价计3900元,2014年7月28日**物业安排维修水池漏水包干价计7110元,2015年10月10日**物业创省优,小区整理卫生维修花池、砌垃圾桶平台、修围墙时借用堆放的所有黄沙、石子、水泥、劳动车及电车等材料计3340元。以上合计71030元整。由于**物业公司****小区管理人员多次调换,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并不给予结算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判如所请。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款项,且原告没有提供合同来证明原告所做项目是被告要求其做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系扬州鲁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情况说明》《****二期小区砌垃圾池方案》《****一期25#楼道、电梯进门口封赌报价单》《****会所水池漏水维修单价方案》中,均加盖扬州鲁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案的原告应为扬州鲁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本案适格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88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