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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003民初2864号 原告:**,女,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母亲,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已撤销代理权)。 被告:***,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江阳中路240号扬子万象汇利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扬州**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将擅自更改的阳台管道恢复原状;2.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财物损失21580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中樾华府的业主。被告**、***系中樾华府业主。被告**物业公司系中樾华府物业公司。因被告**、***擅自更改阳台管道,致使原告室内地面、墙面大量浸水,进而造成原告室内墙布、地板、踢脚线、衣柜等浸水受损。被告**物业公司对此未履行管理职责。原告认为,三被告均为侵权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恳请贵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1.xxx室是2021年8月2日入住的,2021年8月15日202室发现201室渗水到202室了。至于201室漫水原因,其不清楚。2.装修时工人将其家中阳台下水管道接到了空调冷凝水下水管道,故其家中阳台洗水机的水是从空调冷凝水管道下去的。2021年11月26日,xxx室阳台下水管道已经恢复原状。3.如果是被告改管道漫水,应当是一楼先漫水,但一楼未漫水,一楼的水是原告家阳台下沉做地暖导致混凝土松动漏下去的水,并非空调管道漫水。根据被告**的母亲***与物业公司管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xxx室阳台管道恢复后,原告家还是漏水,故原告家漫水与被告无关。4.***与**系父女关系,***并非适格主体。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1.其公司已尽到监管责任,在xxx室阳台管道改造时,其公司已及时发现问题并通知整改,且公司与xxx室装修人员沟通过,但装修人员拒绝整改,后其公司上门贴了整改通知单,故其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2.漫水事故发生后,一楼也漫水了,但一楼当时未装修,所以未重视。当时其公司排查原因,在4楼做了放水试验,从1楼空调冷凝水管道里泛出泡沫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西湖路(中樾华府)登记于原告**名下,西湖路(中樾华府)登记于被告**名下。 2020年6月17日,被告**物业公司在xxx室房门上张贴《装修违规整改通知单》一份,载明:违规内容:室内装修阳台管道整改不规范,处理结果:业主恢复阳台管道。 另,**物业公司提供:1.xxx室阳台顶部管道照片、《装修违规整改通知单》***片各一张,拟证明xxx室将阳台管道进行了改造。2.**物业公司制作的《装修巡查/初验表》,载明:装修地点xxx室,2020年6月13日阳台管道被改动,通知整改,不听劝阻;2020年6月17日,上门贴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的管道恢复原样(阳台),上门贴单。拟证明**物业公司通知xxx室整改,尽到监管责任。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估价。该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案涉房屋装修损失价值为21580元。原告因此支付评估费1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2.案涉房屋漫水的原因,三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的损失如何认定。 焦点1,关于被告的主体问题。被告**、***庭审时称,***与**系父女关系,xxx室由***夫妇出资购买,登记于**名下,**已出嫁,该房一直由***居住。本院认为,案涉房屋虽登记于**名下,但由***居住使用,现原告基于xxx室使用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故房屋使用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主张**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焦点2,关于漫水原因。庭审时被告***认可曾将xxx室阳台洗水机下水管道接到空调冷凝水管道,亦认可原告房屋存在漫水的情况。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现场查勘情况,可以认定因xxx室将阳台洗衣机排水管接入空调冷凝水下水管道,造成污水排放不及,污水从空调冷凝水下水管接口处漫至原告家空调外机放置处,后漫入原告家中。庭审时***的**:“被告恢复管道之前,物业公司为了排查原因,在原告家空调柜机旁边的下水管道上打了一个洞,当时没有封,这个洞堵起来后,物业公司没有再反映原告家漫水”,该**与被告***答辩时所称xxx室阳台洗衣机下水管道恢复原状后原告家仍有漫水不符,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房屋漫水系其他原因所致,故对被告**、***关于原告家漫水与xxx室无关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装修违规整改通知单》,可以认定**物业公司对xxx室违规装修的行为采取了制止行为,尽到了监管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不予支持。 焦点3,现因xxx室改造管道并改变公共下水管用途,致原告房屋漫水后受损,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房屋漫水导致的损失21580元及因确认损失产生的评估费1000元,应予支持。 被告***称阳台洗衣机下水管道已恢复原状,结合原告庭审时**“被告将管道恢复后,原告家就不漏水了”,可以认定xxx室阳台洗衣机下水管已恢复原状,现原告主张被告***对擅自更改的阳台管道恢复原状,不予支持。 被告**物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1580元、评估费1000元,合计225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收取3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