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11694号
原告:**,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观潮路1089号***府23-2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扬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278.1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4日20时40分,原告在扬州市邗江区天和国际花苑小区内由东门向西步行时,被停放在道路上的大石块绊倒,致原告面部多处受伤,一颗门牙缺失。为此,原告花去医疗费21278.10元。经了解,造成原告被绊倒的大石块系被告委派至天和国际花苑小区内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为阻止车辆通行而设置的路障。被告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审查,天和国际花苑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江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告扬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将扬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本院,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萍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