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航(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德航(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九州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某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初815号 原告:德航(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张家窝工业区)泰进道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明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九州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瑞海大厦1-1-5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男,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男,199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男,199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德航(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九州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德航(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航(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航(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航(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欣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