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初816号
原告:德航(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张家窝工业区)泰进道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明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广开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胜利路瑞海大厦1号楼51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男,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德航(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广开科工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德航(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航(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航(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航(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浩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