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航(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一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德航(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民申7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一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水高***运道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德航(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张家窝工业区)泰进道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一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德航(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1民初15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市一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判决。事实与理由:1、2018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合同时没让被申请人安装设备,合同上写的很清楚甲方付款后,乙方到甲方指定的地方安装调试。被申请人没按合同履行安装所造成后果应由被申请人自己承担。此设备从安装到现在一直也没在使用,要求对方可以退还。申请人在三年当中一直与被申请人沟通无效果,签订合同过三年后因合同无效,请法院给予支持。2、合同中4.1条提到在线监测设备数据传输至辛口镇环保办德航智能环境质量在线监测云平台后,政府通过正式完成验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合格验收凭证,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至少一年内由我公司签字确认的上门维护、人工巡查等依据,证明此设备正常使用。3、合同中有安装微行空气站;现场根本没有安装此设备无法支付此款,现场就安装了环境质量在线监测云平台。我公司已提供图片,也可以到现场落实,我公司为纯手工组装成套产品,可以提供环境登记表,证明不存在二氧化碳、臭气等污染物。我公司接受不了这笔大额资金,请法院支持。4、合同中说明乙方(被申请人)需按参数要求甲方(申请人)供货;如果乙方未将参数供给甲方,乙方需提供退还服务。申请人到目前也没收到任何参数和技术培训,所以无法支付这笔资金。 德航(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第一,设备是安装在申请人公司院内,而且需要土地硬化,如果申请人不同意不配合,我公司不可能进到申请人公司院内安装上。第二,设备的数据是传输到政府验收平台,是我公司与政府的合同,与申请人没有关系,申请人在安装的设备系统上能看到数据,我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第三,申请人称没有安装微型空气站,但安装在申请人公司院内的设备就是微型空气站。第四,安装完毕后我公司工作人员就现场指导申请人怎样看设备参数,如果有问题申请人还可以打电话咨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再审申请人在收到原审判决后未行使上诉权,也未说明正当理由,应视其对原审判决结果的认可,亦视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常处分。另,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相关证据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审查中,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一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策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