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语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南市街道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3民初8543号
原告:浙江语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画溪开发区(**应户一楼)。
法定代表人:**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南市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村。
负责人:***。
被告:东阳市南市街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村。
负责人:***。
原告浙江语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语绿公司)为与被告东阳市南市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股份合作社)、东阳市南市街道***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村股份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语绿公司工程款1085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语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村股份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8日,原告语绿公司与被告***村股份合作社就东阳市南市街道***道路***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工期为20日历天,合同价款为贰拾壹万柒仟***拾元;第一次付款(含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完成工程量的50%,经甲方验测验收合格后付工程合同价款的30%;第二次付款除留2.5%工程保修金外,工程完工后,补助资金到位后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97.5%,并退还履约保证金;2.5%的工程保修***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付清(不计利息);保修期一年,保修金为总造价2.5%,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19年7月25日,原告语绿公司施工的东阳市南市街道***道路***工程完成竣工验收。2019年12月11日,浙江佳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审定单,审定东阳市南市街道***“十美村”创建建设工程-***工程,送审金额376141元,审定金额376141元;并由原告语绿公司、被告***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经原告语绿公司多次催讨,被告***村股份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尚欠10855元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阳市南市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阳市南市街道***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语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8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被告东阳市南市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阳市南市街道***村民委员会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缴款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