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423民初1656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21221***********,住山西省天镇县玉泉镇和平里石桥南巷033号。
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37824X,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尚悦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