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226执18号
申请执行人:安某,男,住左云县XXX。
被执行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某与被执行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左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晋0226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3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