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529民初864号
原告:王某某,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现住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1983年09月0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旗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某某,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某,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某,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某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