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琼9025民初52号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对符手花与***、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琼9025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琼9025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1.责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13个月中拖欠工资共23283元;并加付原告应得工资50%的赔偿费11641.65元;以上两项共计34924.95元”,“约定工资为3500元/月,因被告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2017年1月起至2018年2月工程结束,被告便以开发商未支付工程款、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拖欠原告的工资共计36933.3元拒不支付。”存在笔误,补正为“1.责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13个月中拖欠工资共80000元;并加付原告应得工资50%的赔偿费40000元;以上两项共计120000元,“约定工资为15000元/月,因被告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2017年1月起至2018年2月工程结束,被告便以开发商未支付工程款、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拖欠原告的工资共计80000元拒不支付。”
审 判 员 周丽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符 苑
书 记 员 符晓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