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028民初948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