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028民初990号
原告:资溪县某某物资贸易有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资溪县某某物资贸易有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资溪县某某物资贸易有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溪县某某物资贸易有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资溪县某某物资贸易有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已减半收取),由资溪县某某物资贸易有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