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7079号
原告:北京四信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3号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9L2L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园园,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瑞智众联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荫路1号贵州兴飞防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MA6EB4FR8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四信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瑞智众联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四信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四信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