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2798号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工业开发区3区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街南口兴创大厦一层(111-11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A座五层5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团队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团队成员。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兴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创公司)、第三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
***公司诉称,2017年6月22日,兴创公司与深圳装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深圳装饰公司完成大兴新城北区15#地块项目希尔顿酒店28#楼室内精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由于深圳装饰公司没有施工能力故将该工程合作转包给***公司。现***公司已按合同要求履行完毕,该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并审计结算完毕,且工程质保期已经到期。现该项目工程款,结算金额为7718577.23元,已支付工程款4477549.00元,尚欠工程款3241028.23元未付。现由于兴创公司上述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公司已拖欠大量劳务费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综上,***公司认为依据事实及法律,为解决劳务费农民工工资问题,***公司作为合作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依法享有对尚欠工程款3241028.23元的债权,故依法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兴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深圳装饰公司述称,南京市栖霞区岩运建材经营部申请深圳装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裁定受理,并于2022年3月22日指定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裁定受理了南京市栖霞区岩运建材经营部申请深圳装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第三人系该破产清算案件的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故本案应当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