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1466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920元,由原告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