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

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1466号之二 申请人: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