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1466号之二
申请人: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