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1465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70180858,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镇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方 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