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常州市伟博篷房租赁有限公司、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与冰世界嘉年华(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361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伟博篷房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310856431,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青司塘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70180858,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镇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冰世界嘉年华(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1FMHY6C,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1021620,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经济开发区中和街****楼**4010/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伟博篷房租赁有限公司、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冰世界嘉年华(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常州市伟博篷房租赁有限公司、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伟博篷房租赁有限公司、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58元,由原告常州***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炯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