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361常州市伟博篷房租赁有限公司、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与冰世界嘉年华(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36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市伟博篷房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310856431,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青司塘村。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70180858,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镇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冰世界嘉年华(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1FMHY6C,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1021620,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经济开发区中和街****楼**4010/div>
法定代表人:**。
常州市伟博篷房租赁有限公司、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与冰世界嘉年华(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苏0492民初3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冰世界嘉年华(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2月1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市伟博篷房租赁有限公司、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冰世界嘉年华(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炯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