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

21-361常州市伟博篷房租赁有限公司、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与冰世界嘉年华(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361号 申请人:常州市伟博篷房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310856431,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青司塘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70180858,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镇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冰世界嘉年华(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1FMHY6C,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1021620,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经济开发区中和街****楼**4010/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市伟博篷房租赁有限公司、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冰世界嘉年华(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市伟博篷房租赁有限公司、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冰世界嘉年华(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伟博篷房租赁有限公司、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冰世界嘉年华(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伟博篷房租赁有限公司、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