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6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70180858,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镇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92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8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05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以邮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觉申报财产状况,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0日、2021年9月6日等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暂无法扣划;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委托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房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房产信息;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案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苏0492执646号限制消费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人员情况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492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岩
审判员 周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