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

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花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民初95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70180858,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镇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花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253HEL9A,住所地丹阳市南二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花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花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8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498元,由原告常州市伟创蓬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管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