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1012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丘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南嘉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507号正商经开广场3号楼1**15层1506-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嘉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