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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宁0106民初1024号 原告:**,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河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509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各项诉讼费用。 **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证意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20年5月,***到**店内采购粉刷石膏和腻子粉,**按***要求将材料送至银川市金凤区××工地。2020年6月1日,***向**出具欠条一张,确定欠**粉刷石膏123吨,单价330元,合计40590元;腻子粉10吨,单价450元,合计4500元,付款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前。***在欠款人处签字捺手印。在该欠条右上角加盖了字样为“河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2021年2月26日,**建筑公司向**转账3万元。**称该3万元货款系**建筑公司代***、***垫付。现**仅向***、***主张下欠的15090元货款。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依据**提交的欠条及其陈述,**与***双方达成供货的口头协议,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与**建筑公司、***之间达成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虽然**建筑公司曾向**支付货款,但不足以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故对于**主张***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行使权利,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践行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履行供货义务后,***应按欠条约定向**支付下欠的货款15090元。***与***之间如有纠纷,可另行主张。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50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计4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汪 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第一款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