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153号
申请人:陕西威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定得胜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宏盛顺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霸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堰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嘉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威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定得胜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宏盛顺发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霸森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嘉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威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定得胜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宏盛顺发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霸森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嘉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140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定得胜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宏盛顺发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霸森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嘉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王 军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