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85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
被执行人河南昊东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河南昊东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27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昊东科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昊东科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581.75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24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