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越科贸有限公司与河南昊东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民初3921号
原告河南同越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昊东科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同越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昊东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