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5民初4265号
原告西安中策资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强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华宝***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策资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榆林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策资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榆林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案涉款项支付完毕,现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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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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