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源石油有限公司

河南省恒源石油有限公司与河南高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5488号
原告:河南省恒源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A塔2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1723868Y。
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欣,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书勤,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高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福禄路**院**楼(9、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4850224H。
法定代表人:王伟。
原告河南省恒源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高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恒源石油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恒源石油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高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恒源石油有限公司李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8元,减半收取2064元,由原告河南省恒源石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管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