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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联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4民终4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6)苏041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在收到2026年6月10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未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现上述期限已届满,上诉人某甲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甲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