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People&Technology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4执6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鑫城大道8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W477R4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所地:86-69,lgongdan-ro,***,Gyeongsangbuk-do,RepublicofKorea,联系地址:中国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120号新华红星1A座808室,证件号码:513-81-3208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24)沪贸仲字第010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4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持有的人科机械设备(陕西)有限公司100%股权予以冻结,其中95%的股权为首次冻结、5%的股权为轮候冻结,但上述财产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处置。本院利用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金融资产、不动产、动产等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