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初261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月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3152号1幢南3楼333室。
法定代表人:**淑(KYUNGMYUNGSOOK)。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鑫城大道88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月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月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月蓝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月蓝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均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月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月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反诉原告)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杨 成
审判员 顾 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