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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泰州佰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6808号之一 原告:**,男,199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佰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科技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沃太能源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高新区九华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泰州佰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沃太能源南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151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11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