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6808号之一
原告:**,男,199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佰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科技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沃太能源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高新区九华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泰州佰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沃太能源南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151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11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