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6808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佰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科技广场20号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沃太能源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高新区九华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泰州佰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沃太能源南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泰州佰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等,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