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6434号
原告:上海携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沃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九华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携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携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林 彬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