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7民初9879号
原告:上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地区农民集体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其。
原告上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地区农民集体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惠 蕙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