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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与上海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7民初902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与被告上海**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利 审 判 员  惠 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