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7民初902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与被告上海**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利
审 判 员 惠 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