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德化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2099号 原告德化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德化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化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德化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化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5元,减半收取1687.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德化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