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26执1708号
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隆中小区5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15642038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9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现住德化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现住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478625.65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及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多次调查后,本院依法冻结***名下闽C×××××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本院依法查封***名下址在德化县龙浔镇××加油站旁××号【房产权证号:20××23(合同号)】,上述房产系合同号,申请人申请暂缓拍卖该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