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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4民初2700号 原告:绍兴上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临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绍兴上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绍兴上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绍兴上虞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上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计293元,由原告绍兴上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