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4民初2700号
原告:绍兴上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临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绍兴上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绍兴上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绍兴上虞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上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计293元,由原告绍兴上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