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9394号
原告:绍兴上虞英达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业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业畅。
原告绍兴上虞英达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业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绍兴上虞英达风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绍兴上虞英达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