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雨晨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非凡印务有限公司与宁波雨晨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6民初3640号 原告:宁波非凡印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71236639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莫干山路7号1幢、3幢、4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雨晨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99837707B)。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山西路648号61号3楼-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宜达储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8426185XR)。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600号1幢B1505室-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非凡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雨晨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雨晨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非凡印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雨晨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非凡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